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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 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
Date:2014/8/19 瀏覽人數:2296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可接受風險標準》)已經2014年4月2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5月7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公布。

一、頒布《可接受風險標準》的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石化、化工產業布局與工業化、城鎮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區、居民區與部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防護距離不足帶來的安全風險有不斷加劇趨勢。從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國際上通常采用可接受風險標準來控制危險源與防護目標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保防護目標增加的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

目前我國相關法規、標準中有關危險化學品企業防護距離的概念主要有消防部門牽頭組織制定的防火間距和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制定的衛生防護距離。但由于制定的目的不同,實踐發現在預防重特大事故時有一定的局限性。如:防火間距主要是針對非爆炸性的火災事故,以火災預防和火災初期撲救為目的來設定,不考慮危險物質泄漏后的毒性危害。其主要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規定的石化企業與居民區等的防火間距一般不超過120米。衛生防護距離是從保障公眾健康的角度設定的,指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無組織排放的有害氣體從車間或生產、儲存單元的邊界擴散至居住區范圍內(對其他公共設施或民用建筑無要求),達到限制濃度的最小距離。其主要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3093-1999)、《石油加工業衛生防護距離》(GB8195-2011)規定的石化企業與居民區等的衛生防護距離一般不超過1200米。

《可接受風險標準》中明確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以下簡稱危化裝置)在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時,為避免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設定的緩沖距離作為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同時,針對重點監管、爆炸品和非重點監管三類危化裝置分別研究提出定量風險評價法、后果計算法和危險指數法三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用于危險化學品新建企業選址、高風險企業搬遷和化工園區規劃布局時,更為科學、合理。

二、我國風險可接受標準的確定

(一)個人與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確定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風險可接受標準是針對人員安全而設定,根據不同防護目標處人群的疏散難易將防護目標分為低密度、高密度和特殊高密度三類場所,分別制定相應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將老人、兒童、病人等自我保護能力較差的特定脆弱性人群作為敏感目標優先考慮,制定了相對嚴格的可接受風險標準。

遵循與國際接軌、符合中國國情的原則。我國新建裝置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在現有公布可接受風險標準的國家中處于中等偏上水平。由于我國現有在役危化裝置較多,并綜合考慮其工藝技術、周邊環境和城市規劃等歷史客觀原因,《可接受風險標準》對在役裝置設定的風險標準比新建裝置相對寬松。

(二)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

國際上通常采用國家人口分年齡段死亡率最低值乘以一定的風險可允許增加系數,作為個人可接受風險的標準值。如:荷蘭、英國、中國香港等不同國家(地區)均頒布了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見表1)。

各發達國家或地區可接受風險(每年)

醫院等

居住區

商業區

荷蘭

新建裝置

1×10-6

1×10-6

1×10-6

在役裝置

1×10-5

1×10-5

1×10-5

英國(新建和在役裝置)

3×10-7

1×10-6

1×10-5

香港(新建和在役裝置)

1×10-5

1×10-5

1×10-5

新加坡(新建和在役裝置)

1×10-6

1×10-6

5×10-5

馬來西亞(新建和在役裝置)

1×10-6

1×10-6

1×10-5

澳大利亞(新建和在役裝置)

5×10-7

1×10-6

5×10-5

加拿大(新建和在役裝置)

1×10-6

1×10-5

1×10-5

巴西

新建裝置

1×10-6

1×10-6

1×10-6

在役裝置

1×10-5

1×10-5

1×10-5

我國與歐美國家相比,可利用土地資源缺乏,人口密度高,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密集,在確定風險標準時,一方面要考慮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要考慮稀缺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對于普通民用建筑、一般居住場所的風險標準略寬松,但特殊高密度場所(大于100人)的風險標準較為嚴格。

我國不同防護目標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是由分年齡段死亡率最低值乘以相應的風險控制系數得出的。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10歲至20歲之間青少年的平均死亡率3.64×10-4(/年)是分年齡段死亡率最低值。風險控制系數的確定參考丹麥等國的相關做法,分別選定10%,3%,1%和0.1%應用于不同防護目標,是公眾對意外風險可接受水平的直觀體現。最終確定了我國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見表2)。

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對比可看出,我國新建裝置對居民區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低于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荷蘭、馬來西亞、巴西的要求,但高于加拿大以及中國香港地區的要求。我國新建裝置對于醫院等高敏感場所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與英國一致,高于所有其他發達國家或地區。我國新建裝置對商業區等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低于巴西、荷蘭的要求,與英國、馬來西亞、加拿大以及中國香港地區一致,高于新加坡和澳大利亞的要求。

對于在役裝置,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澳大利亞、加拿大以及中國香港地區都采取與新建裝置一樣的風險標準,荷蘭和巴西則在役裝置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比新建裝置要求低,相差一個數量級。我國城區內現有危化裝置比較多,針對國內現有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考慮其工藝技術、周邊環境和城市規劃等歷史客觀原因,《可接受風險標準》中按新建裝置、在役裝置分別列出風險標準,在役裝置要比新建裝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裝置)的風險標準更為寬松。但現有裝置一旦進行改建和擴建則其整體要執行新建裝置的風險標準,避免老企業盲目發展引發新的安全距離不足問題。

(三)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

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是對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的補充,是在危險源周邊區域的實際人口分布的基礎上,為避免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概率超過社會和公眾的可接受范圍而制定的。通常用累積頻率和死亡人數之間的關系曲線(F-N曲線)表示,如圖1所示。社會風險曲線中橫坐標對應的是死亡人數,縱坐標對應的是所有超過該死亡人數事故的累積概率。即F(30)對應的是該裝置造成超過3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概率,也就是特別重大事故的發生概率。

將三個典型國家(地區)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相比較,可看出中國香港地區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比荷蘭的要求低,但比英國的要求高。總體看中國香港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在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風險標準處于中等水平。

綜合考慮,我國采用香港地區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值,作為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的補充對危險源造成群死群傷事故風險的可接受程度進行評估。

(四)個人與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的關系

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描述的是危化裝置周圍某一固定位置處單個人員對風險的可接受水平,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是危化裝置周邊一定范圍內社會公眾整體對風險的可接受水平。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是對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的補充,為避免當個人風險滿足標準要求時,由于人口密度過高導致的群死群傷事故概率超過公眾可接受范圍。例如100年發生1次死亡100人的事故和100年發生100次1人死亡的事故的個人風險相同,但我們要采取措施進一步避免1次死亡100人的事故發生,因此對危險源周邊的人口密集區域需要從社會風險的角度提出補充要求。

(五)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推薦方法選擇依據

通過綜合考慮我國目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現狀、裝置涉及危險化學品和工藝的危險特性,將危化裝置分為涉及爆炸品的、重點監管的和非重點監管三類,分別推薦了相應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

1.涉及爆炸品的危化裝置。爆炸品不需要借助外界提供氧,僅靠自身就可以發生瞬間整體爆炸,對外界造成危害的時間很短,防護目標處人員沒有采取撤離疏散等應急措施的可能,并且爆炸事故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較大。基于以上因素,爆炸品危化裝置需要單獨作為一類選取最為嚴格的事故后果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周邊居民和公共財產的安全。

2.重點監管的危化裝置。由于該類裝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較高,裝置規模通常較大,加上工藝復雜多樣,不同裝置之間安全水平參差不齊,在選取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時既要考慮科學性又要考慮針對性,因此推薦選用在發達國家已被廣泛應用的定量風險評價法。定量風險評價法不僅可以科學的評價出裝置的實際安全水平,而且可以提出針對性的建議措施提升裝置的本質安全水平,體現了科學性和針對性。

自《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令”)公布以后,定量風險評價法在涉及毒性氣體、爆炸品、液化易燃氣體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方面進行了廣泛應用,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本次將定量風險評價應用于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確定,是在《化工企業定量風險評價導則》(AQ/T 3046-2013)公布以后,對40號令第九條有關規定的擴展延伸。與40號令第九條規定相比,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裝置范圍更廣,依據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更適用于危險性稍低于40號令第九條所列的裝置。因此當危化裝置符合40號令第九條規定的情形,需按照40號令中規定的風險標準執行。

3.非重點監管的危化裝置。該類裝置的特點是工藝簡單,數量眾多,規模不一,很多屬于規模較小、品種單一的中小企業。如果按照定量風險評價法來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可能造成評估成本較大;如果按照事故后果方法按最嚴重事故場景來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可能會造成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過大,致使因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足而搬遷的企業范圍擴大,因此建議采用簡單便捷的危險指數法,根據危化裝置中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性質、位置、生產類型和周圍環境條件,評估和計算危化裝置的危險指數,然后通過簡單查表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六)與其他標準的關系

本公告中的可接受風險標準只用于限定危化裝置與廠區外部防護目標之間的距離,主要目的是減小危化裝置發生火災、爆炸、毒氣泄漏等事故對周邊社會公眾的影響。考慮的是事故狀態下,危化裝置周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并不針對環境危害和正常生產對周邊人員長期、慢性的健康問題。因此在執行相關距離標準時,應在滿足本公告要求的基礎上,執行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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