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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